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野生动物保护组织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CWCA)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野生动物保护组织,于1983年12月在北京成立,是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行政上受国家林业局领导。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已拥有省、地、市、县级协会773个,拥有会员34.5万多人,它是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自然保护区工作者和广大野生动物爱好者组成的群众团体,其宗旨是推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为保护、拯救濒危、珍稀动物作出贡献。

中文名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简称

CWCA

英文名

China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成立时间

1983年12月

成立地点

北京

会长

赵学敏

行政隶属

国家林业局

协会简介

1983年12月23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北京成立。1984年,加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1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野生动物保护组织,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已拥有省、地、市、县级协会673个,拥有会员21万多人。它是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自然保护区工作者和广大野生动物爱好者组成的群众团体,其宗旨是推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为保护、拯救濒危、珍稀动物作出贡献。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贯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法令,开展拯救和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提供经营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技术业务咨询,筹募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同各国自然保护组织和机构建立联系,参与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

主要活动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协会自成立以来,通过“爱鸟周”、“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科技交流活动,在普遍提高全民自然保护意识,普及科学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及促进科技、文化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来,通过组织珍稀动物展览等形式,开展募捐活动,为国家保护大熊猫工程,拯救朱鹮,东北虎等濒危珍稀野生动物,支援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广泛地筹募了资金。

同时在北京召开了“野生动物保护国际会议”和有产技术交流活动,先后同美国、德国等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合作研究项目,为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组织中国珍贵动物大熊猫、金丝猴先后到美国、加拿大、爱尔兰、比利时、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展出,1984年,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接纳为会员。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设有科技、宣传和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和协调野生动物宣传、科技工作和资金的使用管理,此外,为了推动野生动物养殖和濒危物种——鹤类的保护工作,还先后成立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和鹤类保护专业委员会。

友好交流

协会组织机构图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致力于推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发展的同时,将进一步寻求同各国和国际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友好往来及技术交流。

业务范围

(一)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普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同国外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组织、个人建立联系,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及合作;

(三)组织开展国际狩猎、生态旅游等野生动物资源开发经营活动;为野生动物保护、养殖、经营利用及其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产业活动,负责野生动物行业协会、联合会的联络与协调;根据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一定行业管理工作;

(四)组织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国内交流和中介服务;

(五)组织开展特产、珍稀野生动物(标本)的国内外展出、展览;在国内外募集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六)组织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影视、出版、文体合作项目的实施;组织企业共同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公益活动;

(七)负责协会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对从事或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或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

野生动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CWCA。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人工繁育、自然保护的工作者和渔猎生产者、野生动物爱好者,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科普性、学术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组织动员全体会员和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加强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技术;支持、协助和参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拯救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引导和推动野生动物繁育利用行业组织体系建设,加强行业协调、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全面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本会会徽为大熊猫图案。图案以中国国宝大熊猫为会徽的主题,CWCA是本会的英文缩写,下端为本会的中文全称,在构图上体现了本会团结广大群众,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深远意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管理措施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先进保护理念,传播生态文化,弘扬野生动物保护新风尚;

(二)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地和繁育利用行业状况调研,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并协助、参与和组织举办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学习培训,开展贯彻实施相关活动;

(三)协助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科学评估、认证认可和技术标准制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国家标准和先进技术经验,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科技水平;

(四)引导野生动物猎捕、生态旅游、繁育利用从业单位构建行业组织体系,推行行业自律公约等规范、协调发展机制和行业性认证认可制度,提供政策、技术等业务咨询和中介服务;

(五)组织举办行业性展览交流活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性监督检查和承接主管部门委托、转移的管理职能,与相关行业组织开展联络、协调和合作,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规定联络或参加相关国际组织,举办国际交流活动,开展中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对外展览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对外宣传,参与或实施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合作项目或国际共同保护行动。

(七)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栖息地保护、放归自然等项目,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参与保护行动,组织编辑、出版、发行野生动物书籍、刊物及相关影视、音像制品。

(八)按照规定经批准,对从事或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或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

(九)从事其他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1)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人工繁育、渔猎生产和其他经营利用活动;

(2)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热心、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资深会员

凡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或热心野生动物保护的著名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或具有15年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员会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各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理事或名誉理事,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

(2)在保护管理、科研教育、人工繁育、经营管理或与其有关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3)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和自然保护各项活动成绩显著的。

3、外籍会员:与我国经常友好往来,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或热心、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外籍人员。

(二)单位会员

1、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人工繁育、渔猎生产和其它经营利用活动;

2、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有影响力,社会信誉良好;

3、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颁发本会会员证。批准为资深会员的,颁发本会资深会员证。外籍会员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二)单位会员

要求入会的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颁发本会单位会员证。本会委托分支机构、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代为受理普通会员、单位会员的申请,报本会批准。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资深会员

享有与普通会员的同等权利,并有优先推荐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学术会议、考察、专业论证、评估等活动;

3、外籍会员

享有除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外的普通会员的权利。

(二)单位会员

1、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3、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学习、考察和会议;

4、向本会提出科技咨询;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6、单独或联合其它单位会员,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直至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资深会员

履行普通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1)对国家和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反映野生动物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

3、外籍会员

履行普通会员的义务,并履行沟通野生动物保护信息,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二)单位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为鼓励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著名专家、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等,吸引全社会支持、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协会工作规划方案;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个别理事,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原有理事人数的1/5;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有关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职务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顾问一般由离任的会长、副会长或在国内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若干名,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会主要职权是:

(一)有权建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二)有权要求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负责对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的理事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有权对协会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有权对协会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六)负责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七)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与理事会同时召开。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是本会领导下的非法人组织,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其任职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政策规定兼职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受会长委托,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批准后,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党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批准设立党委,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其批复设置,书记由党员会长担任,党委委员任期与本会任期相同,党委委员调整需经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批。支持本会领导班子与党委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委成员。

第三十五条本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秘书处党支部为党委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本会为党委履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会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六条本会党委是本会的领导核心,发挥政治引领、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

第三十七条本会党委围绕本会事业发展开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依章程自主办会相统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会的贯彻执行;支持理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前置审议本会“三重一大”事项,对理事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布置本会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研究其它应由本会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利息等保值增值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8年11月12日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2

总组织领导

协会会长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长赵学敏

赵学敏:国家林业局原副局长

副会长

白景富:公安部常务副部长

王玉庆: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

刘燕华:科技部副部长

龚正:海关总署副署长

李家洋: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陈建功: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

孙冰川:中央电视台副总编

卓榕生: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司长

姚昌恬:国家林业局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司长

陈建伟: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常务副主任

陈润生: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第三届秘书长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机构

科普宣传处

主要工作: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等。

产业管理处

主要工作:产业项目的开发与经营管理;开展产业科技咨询和纪念品的开发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产业的国内外交流和中介服务等。

组织建设处

主要工作: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织建设及地方协会的联络与指导等。

野生植物处

主要工作:开展野生植物的科学研究、培植繁育、加工利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供野生植物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

国际合作处

主要工作:大熊猫等特产、珍稀野生动物(标本)的国际合作交流与国内外展出、展览等。

办公室

主要工作:综合性业务工作;资金项目管理;党务、人事、工会日常工作;保密、公文、行政后勤等。

同名杂志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电子杂志,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携手电子杂志制作软件全球第一品牌iebook超级精灵主办。电子杂志的开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协会走向科技领域的一次伟大变革。在宣传推广动物保护事业上做出了前所未有的贡献。

其创办电子杂志的宗旨是推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为保护、拯救濒危、珍稀动物作出贡献。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贯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法令,开展拯救和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提供经营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技术业务咨询,筹募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同各国自然保护组织和机构建立联系,参与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参考资料

1.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简介·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官网

2.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官网

目录
01
摘要
02
基本信息
03
协会简介
04
主要活动
05
友好交流
06
业务范围
07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
08
总组织领导
协会会长
副会长
09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机构
科普宣传处
产业管理处
组织建设处
野生植物处
国际合作处
办公室
10
同名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