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
保险术语

当保险机动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时,视为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在英国海上保险历史中,推定全损被认为起源于船舶被“捕获”(Capture),船东丧失了对保险船舶的占有这类案子,但很快扩展到船舶、货物遭受有形损害的情形1

中文名

推定全损

外文名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含义

受损货物残值

参见

《海商法》第246条

时间

2001年

性质

定义

定义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上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视为已经全损。

法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第二百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参考资料

1.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 第4版·汪鹏南著·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7

目录
01
摘要
02
基本信息
03
定义
04
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