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是对财政资金筹集、供应、使用全过程是否合理、合法、有效、正常而进行的审核、稽查。1主要包括国家预决算审计、税务审计、基本建设财务与信用审计以及国营企业财务审计。国家预决算审计,又称政府审计,是对财政收支活动及其状况和会计事项的监督审查。税务审计是财政、税务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交纳税款的审计。基本建设财务与信用审计是财政、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投资预算、财务收入和帐务处理进行的监督审查。
财政审计
财政收支审计
《宪法》、《审计法》
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政府审计
基本介绍
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和《审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对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本级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发展阶段
回顾我国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发展道路,主要经历了从试点到全面铺开、由浅入深、从“上审下”到“同级审”与“上审下”并举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边组建、边工作和抓重点、打基础阶段。1983至1986年,各级审计机关主要通过采取对部分地区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形式,开展财政审计工作,审计覆盖面在10%左右,以此积累经验,摸索财政审计工作的路子。
第二阶段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对下级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工作阶段。1987~1994年,各级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监督暂行条例》规定,独立行使财政审计监督权,开展对下级政府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随着审计工作的逐步深入开展,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税等部门基本上习惯和适应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同时审计机关也积累了较丰富的财政审计工作经验,初步摸索出了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路子,财政收支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审计权威性也得到了加强。
第三阶段是从1995年《审计法》颁布实施,财政收支审计开始实行“同级审”与“上审下”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改变了以往单一的“上审下”制度,扩大了财政收支审计领域,增强了财政收支审计力度,我国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各级审计机关以“两个报告制度”为中心,即向本级政府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和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积极开展了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1.财税审计流程中存在什么误区?·鱼爪网